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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9-04-17 來源:鹽邊縣發展和改革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 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的通知》(中辦發〔2016〕64 號)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川委辦〔2018〕6 號)和《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 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攀委辦發〔2018〕21 號)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法院執行工作能力,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縣和誠信社會建設,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全面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信用聯合懲戒合力,著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切實提高司法公信力,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為推進“誠信鹽邊”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合法合規。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實施,防止濫用權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2.堅持互通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壁壘,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建設縣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各部門之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3.堅持聯合懲戒。各有關部門按照共同確定的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措施,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

  4.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聯動。各級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同時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共同治理,擴大失信懲戒影響力和威懾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工作目標

  到 2019 年底,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增強,執行聯動體制便捷、順暢、高效運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更加科學、完善,失信被執行人界定與信息管理、推送、公開、屏蔽、撤銷等合法高效、準確及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執行難問題基本解決,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 “法治鹽邊” “誠信鹽邊”建設邁上新臺階。

  二、落實聯合懲戒措施

  (一)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

  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臥、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住宿賓館飯店及娛樂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3.高消費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

  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游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游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責任單位: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4.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責任單位:縣教育和體育局)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駐鹽保險公司及銀行)

  6.新建、擴建、改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新建、擴建、改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法院)

  (二)協助查詢、控制及出境限制

  1.協助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辦理出境許可證,并對其已辦出境證照予以吊銷;對法院查封的車輛在年檢時,予以控制并通知法院處理。進一步完善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實現系統自動推送查控請求、反饋查控信息。 (責任單位:縣公安局)

  2.協助法院查詢非傳統型財產產品。協助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保管箱、金融理財產品,在保險機構購買的保險產品等非傳統型財產產品信息。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駐鹽保險公司及銀行)3.協助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情況信息、地址門牌信息。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

  4.協助法院查詢、控制住房公積金。依法協助查詢、控制失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業務時,對申請人是失信被執行人的,要嚴格審核。 (責任部門: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鹽邊管理部)

  5.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后盡快出警,依法處置。 (責任部門:縣公安局)

  (三)任職資格限制

  1.擔任縣屬國企高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縣屬國有獨資公司、縣屬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縣屬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縣屬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其職務。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責任單位:縣委編辦)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駐鹽保險公司及銀行)

  4.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責任單位:縣民局)

  5.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公務人員誠信檔案,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和晉職晉級的參考。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6.入黨或黨員評先評優的特別限制。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直機關工委)

  7.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推薦人選。 (責任單位: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委組織部、縣委統戰部)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專武干部和基干民兵選拔,以及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責任單位:縣人武部)

  9.擔任村(社區) 、組干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村(社區) 、組干部;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其職務。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各鄉(鎮)黨委政府)

  (四)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駐鹽保險公司及銀行)

  2.發行債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向審核機構如實上報其失信狀況,依法限制失信人發行債券。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

  3.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

  4.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協助法院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等)

  5.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限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9 部委《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法〔2016〕285 號)要求,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經濟合作和商務局)

  (五)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1.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合作和商務局、縣民政局)

  2.獲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請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其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經濟合作和商務局、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縣稅務局)

  (六)準入資格限制

  1.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等行業從嚴審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礦山生產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行業;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上述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予以變更。 (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

  2.房地產、建筑企業資質限制。將房地產、建筑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 (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3.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有關社會公共資源交易的投標、招標代理、評標和招標從業活動。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經濟合作和商務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行政審批局)

  (七)榮譽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類獎項限制。將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況作為評選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條件,作為文明城市測評的指標內容。有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單位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參加道德模范、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后獲得的道德模范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 (責任單位:縣委宣傳部、縣民政局等)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協助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律師身份信息、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 (責任單位:縣司法局)

  3.授信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要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要從嚴審核。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駐鹽銀行)

  (八)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1.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協助法院查詢不動產登記情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購買或取得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土地、礦產等不動產資源開發利用,參與國有企業資產、 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縣行政審批局)

  2.使用國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使用國有林地項目;限制其申報林業建設項目。 (責任單位:縣林業局)

  3.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水流、山嶺、荒地、灘涂等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項目及重點自然資源保護建設項目。 (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環境保護局等)

  (九)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部門: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十)加大刑事懲戒力度

  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要按照《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攀中法〔2018〕172 號通知)精神,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法院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以及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犯罪行為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立案偵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反饋理由;檢察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批準逮捕和起訴,并對偵查、審判工作實施監督。法院要依法審理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行為的公訴和自訴案件。 (責任部門: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

  (十一)實施其他方面限制

  1.對人民法院移送的在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黨員、監察對象妨礙和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違紀違法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必要時,應當立案調查。黨員、監察對象妨礙和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責任部門:縣紀委監委)

  2.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新購非經營必需車輛的登記備案;限制被查封扣押車輛的變更登記。 (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法院)

  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新開銀行儲蓄賬戶及信用卡賬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更換移動電話號碼。 (駐鹽銀行及通訊公司)

  4.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范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責任單位:縣級有關單位)

  三、加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開和共享

  (一)規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納入及退出

  縣法院應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準確規范;健全風險提示與救濟制度,依法及時審查辦理當事人異議復議。要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規范退出機制,符合條件的,依法屏蔽或者撤銷。屏蔽、撤銷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給已推送單位。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應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并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

  (二)強化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開

  縣法院應及時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并通過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平臺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縣法院每月 30日前向鹽邊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信聯辦)推送全縣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由縣信聯辦統一向聯合懲戒單位推送。聯合懲戒單位應結合推送的名單信息及《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核實情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實施方案的規定,及時實施信用懲戒措施。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法院應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三)納入政府政務公開

  完善統一對外服務窗口,為社會公眾和社會征信機構等查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鄉(鎮) 、縣級各部門(單位)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依據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依法開展。

  (四)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縣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為有關單位審批監管和警示懲戒等決策提供信用報告服務。建立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平臺,向全縣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提供相應的數據接口信息。各鄉(鎮) 、縣級各部門(單位)應通過全國、省、市和縣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金融、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五)共享體制機制建設

  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體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與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四、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由縣委政法委牽頭,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法院,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動落實。全縣各鄉(鎮) 、各部門(單位)要按照縣委、縣政府部署,切實加強對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充分發揮黨委領導下的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的有效聯動實施和績效考核機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本地執行隊伍建設、相關經費保障、執行指揮中心建設等執行工作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落實工作責任

  縣法院(縣執行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建設的主辦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牽頭建設完善縣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加快懲戒軟件開發使用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單位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縣法院負責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上報省、市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并及時推送至縣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聯合懲戒單位利用或改造提升現有信息系統實現與平臺對接,以及時獲取、共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沒有信息系統的,通過查詢縣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實施聯合懲戒,并及時反饋懲戒情況。具有融資貸款、行政審批、行業監管、資格準入、政策優惠、財政補貼、晉級晉職、榮譽授信、特定行業管理、特殊市場交易管理等職能職責的部門是聯合懲戒單位,要在每季度結束后 10日內向主辦、牽頭部門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三)嚴格責任追究

  將失信懲戒工作落實情況納入黨政績效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文明創建等目標責任考核,定期聯合通報,嚴格獎懲,著力解決有案不立、失信不懲、選擇性限制等不依法不規范問題。主辦、牽頭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對不按要求采取失信懲戒措施,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依法協助法院執行工作,不當干預、干擾、插手、過問執行案件辦理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強化輿論宣傳

  宣傳部門牽頭建立新聞媒體免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和網絡、移動端、數字電視等新媒體,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輿論氛圍。深入宣傳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及信用聯合懲戒相關規定,定期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受懲戒情況等公之于眾,切實擴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影響力和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