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9-15 來源:縣應急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新城、攀西科技城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3日
攀枝花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職業保障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訓詞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保障體系,切實增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以下簡稱消防救援人員)的職業榮譽感,激勵全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充分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8〕5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20〕5號)等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保障對象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消防救援人員是指《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明確的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和消防員。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適用于細則部分內容。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二條 全市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比照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建立與黨委、政府請示報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報機制,保持發文立戶、獨立參會、協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等權限。(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
第三條 應充分發揮消防救援隊伍參政議政作用,將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納入“兩代表一委員”提名推薦范圍,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應根據自身職能在本級黨代會、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會上提出建議議案提案。(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第三章 職業榮譽保障
第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關心支持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發展,重大節日期間,安排走訪慰問消防救援隊伍;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將消防救援隊伍表彰獎勵納入各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體系;消防救援人員獲得應急管理系統獎勵的有關待遇等同于軍隊獎勵待遇;將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消防救援人員名錄載入地方志;為消防救援人員家庭頒發“消防員之家”門牌;為新入隊和退出(不含辭退、開除)的消防救援人員舉行迎送儀式。(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等慶典活動主辦部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地方志辦、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第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其中低于原來待遇的,采取平穩銜接的辦法解決,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第六條 消防救援車輛符合規定的免收車輛購置稅、車輛通行費和停車費,執行任務的消防救援車輛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稅務局)
第七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待政策:
(一)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在市內乘坐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票或值機、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服務,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學員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時,享受當地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時,享受免費優待。(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攀枝花保安營機場、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攀枝花站、攀枝花南站)
(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市內乘坐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與殘疾軍人同等的客票優待。其享受客票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按原渠道保障。(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攀枝花保安營機場、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攀枝花站、攀枝花南站)
(三)各相關客運站(場)應當做好消防救援人員集體出行的接待工作,積極提供便利服務。在購票、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等各環節,主動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殘消防救援人員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鼓勵采取專人全程陪護、預約定制服務、協助親屬進站接送等措施,積極提供服務車、輪椅等便民輔助設備,保障行動不便消防救援人員安全、便捷出行。(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攀枝花保安營機場、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攀枝花站、攀枝花南站)
(四)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參觀游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享受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家屬享受當地對現役軍人家屬的同等優待。(責任單位:市文廣旅局、市城管執法局)
(五)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在醫療方面享受與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并享有優先醫療救治權。各級醫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員緊急醫療救治綠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員憑相關證明進入優先服務流程,實施先救治后付費。(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六)鼓勵銀行業機構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開通業務優先辦理窗口,提供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責任單位: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保監分局)
相關單位在服務窗口設置“消防救援人員優先”標識。
用于識別人員身份的有效證件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干部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休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學員證》《政府專職消防員證》《消防文員證》,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印制、應急管理部發放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件。
第四章 社會優待保障
第八條 在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市森林消防支隊機關成立集體戶,支持消防救援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體戶落戶,允許調動人員戶口隨遷。(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第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參照軍人配偶享受以下優待:
(一)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需要跨地區調整交流的,符合條件的配偶由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相應權限,參照《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工作隨調。(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局、市應急管理局)
(二)配偶無工作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免費為其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符合轉制前隨軍隨隊條件且無工作無收入的,參照軍隊隨軍隨隊未就業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補貼、養老和醫療保險待遇,參照《駐攀部隊干部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生活補助發放辦法》享受生活補貼。(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四)駐國家劃定的三類(含)以上艱苦邊遠地區的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符合轉制前隨軍隨隊條件但未隨軍隨隊且無工作的,為其發放生活補貼,補貼標準根據配偶戶籍所在地區艱苦類別,參照同類別地區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確定。(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五)消防救援人員(轉制前入伍)符合條件的,可申領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和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并由所在單位參照軍隊標準發放。(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第十條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享受以下優惠醫療:
(一)享受優惠醫療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范圍:符合轉制前隨軍條件,戶口在攀枝花市的無工作、無收入配偶;隨消防救援干部共同生活,且戶口在攀枝花市的無工作、無收入配偶;在邊遠艱苦地區與消防救援人員共同生活的無工作、無收入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已滿18周歲,經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鑒定確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仍在中學、中專就讀的子女;經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批準隨隊供養的父母。(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二)消防救援人員在合理醫療范圍(符合通常慣例且醫學必需)內接受治療所產生的費用;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進行的體檢和婚前檢查費用;女消防救援人員在公立醫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兒接受合理醫療所產生的費用,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三)享受優惠醫療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合理醫療產生的一般醫療費用,其中門診費由個人負擔20%,住院費由個人負擔10%,其余部分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經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審核后,其個人負擔的費用可以視情減免。(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四)消防救援人員和享受優惠醫療的家屬,涉及大病醫療、特殊醫療項目的,參照《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執行;消防救援人員涉及牙齒修復、配用眼鏡、裝配助聽器等項目參照軍隊醫療費用政策執行。涉及經費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五)經批準為不孕不育癥診治的消防救援隊伍育齡夫婦,在接受常規治療和輔助生殖技術診治期間發生的門診與住院檢查費、檢驗費、藥品費、耗材費、手術費等全額報銷。采取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的,全額報銷限定在3個取卵周期以內。涉及經費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六)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局、市醫保局)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人員招錄及退出享受以下優待:
(一)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優待金或給予其他優待。(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釩鈦新城管委會、攀西科技城管委會)
(二)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依法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依法依規免除其他負擔。(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
(三)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四)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責任單位: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
(五)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按規定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釩鈦新城管委會、攀西科技城管委會)
(六)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隊伍后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和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崗位的,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七)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按規定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殘聯)
(八)經組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滿5年不滿12年,以及工作不滿5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愿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退出(不含退休、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轉制前入伍),工作期間(含轉制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1.獲得一等功(含)以上獎勵的,增發15%;
2.獲得二等功的,增發10%;
3.獲得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獎勵的,由消防員所在單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在攀子女在教育方面參照駐攀現役軍人享受下列優待政策:
(一)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學生入職期間保留學籍,退出消防救援隊伍后允許入學或復學,在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等方面參照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相關辦法享受優待。(責任單位:市內高等學校)
(二)烈士子女報考高等學校時,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三)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20年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優先錄取。(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市內高等學校)
(四)普通高等職業學校應屆專科畢業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可優先推薦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專升本”考試,符合相關錄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階段學習。(責任單位:市內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五)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任選中等職業學校,由學校所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落實。(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六)烈士、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七)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一類艱苦邊遠地區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八)平時榮立三等功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3%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九)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當地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十)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單位駐地,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十一)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參加義務教育時,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單位駐地,根據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意愿,就近就便優先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小學和初中就讀。(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十二)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參加學前教育時,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單位駐地,就近就便進入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十三)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范圍,給予生活補助;在公辦學校接受高中學歷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
(十四)各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烈士、因公犧牲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申請減免學雜費。(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市應急管理局)
上述人員因公犧牲、殘疾,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時,應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因參加重大應急救援行動記功的,享受戰時記功同等待遇,由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政治部門確認。有其他優惠加分或降分條件的,不再累計計算。
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入學適齡人員名單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市森林消防支隊政治部門審核確認后,于每年6月1日前交屬地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在住房方面享受以下政策:
(一)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享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責任單位:市公積金中心)
(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申請購買當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員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優先予以解決。(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中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租住公租房時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四)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國家或地方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范圍。(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十四條 市級科技部門把消防救援新裝備、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運用納入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給予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可享受《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條》相關政策,納入《攀枝花優秀人才選拔培養計劃》進行培養。(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五條 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職業風險救助制度,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落實基本社會保險。按照保額不低于100萬元/人·年的標準為在職政府專職消防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釩鈦新城管委會、攀西科技城管委會)
第五章 財政預算保障
第十六條 將行政編制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同級地方財政一級預算單列保障,積極爭取中央、省級專項資金,加強隊站建設、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執行重大任務等專項支出由消防應急響應所在地財政予以保障。(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釩鈦新城管委會、攀西科技城管委會)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實行全國統一的消防救援隊伍工資制度。按屬地原則,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及以下單位執行我市市直機關1993年工改保留補貼、規范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和獎勵性補貼的項目和標準。所需經費根據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意見,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目標績效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區)政府、釩鈦新城管委會、攀西科技城管委會)
第十八條 將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器材裝備及業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待遇經費納入消防救援隊伍年度預算并由各級財政保障。(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釩鈦新城管委會、攀西科技城管委會)
第六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與消防救援部門開展共建,支持消防救援工作,給予消防救援人員優先優待。政府專職消防員、消防文員參照享受本細則第七條(五)(六)款、第十三條規定有關待遇。(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釩鈦新城管委會、攀西科技城管委會)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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