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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規定及文件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10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42號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 力

  2020年10月21日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

  (二)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學技術進步獎;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獎一次,嚴控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授獎總數不超過300項。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

  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5名,可以空缺。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作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技術創新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不超過5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其提名、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統籌協調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獎勵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六條 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分別組成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省科學技術獎監督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監督委員會負責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進行監督,并對異議進行處理。

  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監督等相關規則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機構、各市(州)人民政府協助做好省科學技術獎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機構,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構,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項。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堅持誠信、公益、公開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所設獎項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國內外公認的重大成就的;

  (二)在四川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防安全效益的。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候選者連續在川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第十一條 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發現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

  (二)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

  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候選者于提名當年1月1日應未滿40周歲,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

  第十三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器械及其系統等作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有重大技術創新,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并對產業、行業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并實現成果轉化,使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四)將自有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依法將其他組織、個人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應用于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對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和弘揚科學精神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通過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顯著提升,產生較高的經濟社會效益的。

  第十五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我省的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促進我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三章 提名與受理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下列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薦。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以及四川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

  (二)省直相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學會、協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啟動60日前,向社會公布提名和評審的規則、程序,明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提名時間、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關事項,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公告。

  第十八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中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者是個人的,應當在其熟悉的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提名者是組織的,應當公布提名細則和流程,并在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范圍內進行提名。

  第十九條 已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不再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候選者。

  已獲得國家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不再被提名為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

  第二十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項目的完成人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上兩年度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不得作為項目第一完成人被提名為本年度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

  已兩次被提名省科學技術獎,經評審未獲獎的,如果沒有新的重大創新成果和貢獻,不再被提名。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于被立案審查調查期間的;

  (二)被判處刑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獎勵的;

  (三)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處于懲戒期內的。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項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參與省科學技術獎的評獎:

  (一)在知識產權以及項目成果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

  (三)項目成果已在其他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中使用過的。

  第二十三條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工作的,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構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二十四條 提名者應當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協調有關單位公示被提名對象的主要情況、成果等內容。提名者為個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提名者為組織的,在提名者單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后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在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第四章 評審與授予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包括初評、專業(學科)評審和綜合評審等環節。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包括初評和綜合評審環節。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根據初評和專業(學科)評審的實際需要,從專家庫中抽選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期間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回避:

  (一)本人是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的,不得參加本年度的評審;

  (二)本人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不得參加該候選者有關項目的評審;

  (三)提名專家不得參與其提名項目所屬專業(學科)評審組的評審;

  (四)候選項目主要完成單位的專家,不得參與其單位項目的評審。

  評審專家具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活動可能影響公正的,可以在提名時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該專家回避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專家庫中隨機抽選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評審小組,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序以網絡評審方式進行。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初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專家庫中遴選有關方面專家,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序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產生擬獎候選者。

  第三十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專業(學科)評審,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行業、專業、學科等分類情況,在專家庫中遴選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專業(學科)評審組,從初評合格的候選者中產生擬獎候選者。

  第三十一條 綜合評審由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序,從擬獎候選者中產生擬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

  評審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綜合評審形成的擬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在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核擬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并對獎勵評審中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獎勵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獎勵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各獎種擬獎者和獎勵等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歸獲獎個人或者獲獎團隊成員所有,依照有關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六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的事跡載入四川省志,并可在四川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中優先推薦。

  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的成果或者獎項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職稱評審、聘用(任)崗位(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候選者或者評審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后,將處理意見報監督委員會審定。

  對異議者的身份應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的異議不影響其評審進程,評審委員會或者監督委員會認為需要中止評審和審核的除外。

  異議經調查核實成立,處于評審進程的,該候選者的評獎資格終止;已經授獎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授獎,收回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或者獎勵委員會舉報和投訴。對以真實身份舉報和投訴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中知悉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審情況、技術秘密或者剽竊技術成果。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嚴格遵守相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者、候選者和評審專家的誠信檔案。誠信檔案中的有關記錄作為選聘評審專家、授予提名權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禁止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或者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省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四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省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加強對省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被提名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學術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取消其當年度評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收回證書。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被提名省科學技術獎的資格。

  第四十六條 提名者在提名過程中審查不嚴,影響評審結果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暫停其1至3年的提名資格。

  提名者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者是個人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資格;提名者是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禁止其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四十七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四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為參評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成果出具虛假的分析測試、查新、評價、審計等報告的,停止采信其出具的相關報告,并由有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受到處理的組織或者個人,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條 國家公職人員在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