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局主體責任登記表(國土、規劃公示稿)
發布時間:2020-01-07 來源:鹽邊縣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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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局主體責任登記表(國土、規劃公示稿)
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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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自然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自然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擬定并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自然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遵守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自然資源空間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直接查處各鄉(鎮)人民政府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自然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林業年度生產計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森林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并按法定權限審核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森林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自然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林權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并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土資源廳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土地市場。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轄區內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協助上級機關開展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城鄉一體化建設綠化和生態修復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風景林和各類商品林的建設,推進林業綠色產業發展;負責全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關工作。承擔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編制工作并指導實施;編制全縣森林采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采伐和運輸。指導森林草原資源的管理開發利用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并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定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跡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編制有關資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自然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定、實施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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