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性文件
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鹽邊縣縣級糧油儲備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7-01 來源:縣發展改革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251
- 公文種類: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7-01
- 發布日期:2022-07-01
- 文 號:鹽邊府辦規〔2022〕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縣級糧油儲備工作,現將《鹽邊縣縣級糧油儲備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8日
鹽邊縣縣級糧油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縣級儲備糧油(稻谷、小麥等原糧,大米、小包裝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糧油)的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提升鹽邊糧油安全保障能力,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縣級糧油儲備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儲備糧油堅持規模合理、布局科學、優儲適需、安全高效的原則,根據市人民政府分配計劃確定,權屬縣人民政府,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調節全縣糧油供需總量,穩定糧油市場。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h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h級儲備糧油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糧油儲備安全的主體責任,落實儲備規模,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
第六條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縣級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對轄區內的縣級儲備糧油負直接監管責任,負責轄區內縣級儲備糧油的日常監管工作,對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確保其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負責會同縣財政局提出縣級糧油儲備方案和動用方案;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法規、規章,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油各項管理制度。
第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糧油儲備的管理、輪換費用、貸款利息等財政資金,并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辦理財政資金支付,對縣級儲備糧油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縣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攀枝花市分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縣級儲備糧油信貸相關事項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攀枝花市分行的監管。
第九條 縣級糧油儲備承儲企業及其他組織具體承擔地方糧油儲備經營管理、倉儲設施管理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對糧油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負責存儲的縣級儲備糧油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做好入庫、存儲、輪換出入庫、動用等環節的工作。
第十條 規模以上糧油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社會責任儲備。鼓勵糧油消費和耗用量較大的其他企業及組織建立社會責任儲備。
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及組織。
第二章 儲備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糧油儲備實行計劃管理。
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油存儲規模,由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按照平衡糧油供需,穩定市場和保障應急供應需要的原則,提出縣級儲備糧油的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儲備糧油的出、入庫計劃應在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聯合下達承儲企業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油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糧油儲備承儲任務進行儲備,應當確定入庫成本。入庫成本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發展改革局核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油以小麥、稻谷(含大米)等口糧品種為主。成品糧油的儲備不得以原糧、散裝食用植物油形式儲存。
第十四條 縣級糧油儲備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重點布局在城鎮、市場易波動地區、缺糧地區和災害頻發地區。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糧油儲備承儲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其承儲糧油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
第十六條 縣級糧油儲備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縣級糧油儲備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縣級糧油儲備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計劃。
(二)對縣級糧油儲備進行入庫和出庫檢驗,定期對縣級糧油儲備庫存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建立縣級糧油儲備質量安全檔案。
(三)健全縣級糧油儲備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縣級糧油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按程序上報,并及時處理,防止損失擴大。
(四)承儲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立即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縣級糧油儲備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利用縣級糧油儲備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抵押或者質押、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二)虛報、瞞報縣級糧油儲備品種、數量、質量,未經批準串換品種以及變更儲存庫點;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縣發展改革局應當組織對縣級糧油儲備進行入庫前空倉驗收和入庫后數量驗收,對縣級糧油儲備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入庫(含輪換入庫)的縣級儲備原糧以當年產新糧食為主,產新前可以購入上年度生產的糧食,并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
儲備糧油入庫后,由縣發展改革局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糧油產品質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出具合格檢驗報告后驗收入庫,方可認定為縣級儲備糧油。
縣級儲備糧食出庫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二十一條 縣級糧油儲備貸款應當與糧油庫存增減掛鉤,實行??顚S?,貸款利息根據入庫成本和相關利率規定予以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糧油儲備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油??h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查處。
第二十二條 糧食儲備損耗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鼓勵承儲企業運用信息化管理、低溫儲糧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減少糧食損耗。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核實,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承擔;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糧油儲備倉儲物流、質量檢驗等設施設備規劃和建設,提高政府糧油儲備安全保障能力??h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四章 儲備輪換
第二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油輪換,應當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確保糧油數量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六條 縣級儲備原糧實行計劃輪換,輪換計劃由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聯合下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輪換。
縣級糧油儲備承儲企業應當自糧食輪出次月起4個月內完成輪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觀調控需要,經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攀枝花市分行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享受超期輪換糧食相應的財政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
第二十七條 成品糧油儲備由承儲企業結合經營管理實際適時組織輪換,未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政策性承儲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經營性糧油企業實行代儲或代輪換。
縣級儲備小包裝成品糧油輪換實行滾動輪換和動態管理,原則上小包裝成品大米每季度輪換一次;小包裝植物食用油每半年輪換一次。
第二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原糧須符合國家標準三級及以上,菜籽油、大豆油須符合國家標準四級及以上,大米須符合國家標準一級及以上,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以上標準為縣級儲備糧入庫的最低標準,承儲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不低于該標準的儲備糧油入庫。
第二十九條 縣級糧食儲備輪換周期按照不同品種儲存年限確定。主要品種儲存年限為稻谷3年、小麥4年。
縣發展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糧食品質和宏觀調控需要,可以適當調整輪換周期。
第三十條 縣級糧油儲備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輪換: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二)超過規定儲存年限并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應當輪換的。
第三十一條 縣級糧食儲備購銷、輪換原則上主要通過糧食交易中心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也可根據我縣實際情況采取“政府采購入庫、公開拍賣出庫”的方式或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及時完成縣級儲備糧油輪換的出庫和入庫工作。
第五章 儲備費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油保管費用參照攀枝花市級儲備糧油補貼標準,結合鹽邊縣實際情況,由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確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一)縣級儲備原糧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噸180元。
(二)縣級儲備小包裝成品大米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噸1250元。
(三)縣級儲備小包裝成品植物食用油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噸1200元。
第三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出入庫)費用標準。
(一)根據競價銷售和招標采購結果,縣級儲備糧油輪換的價差收益繳入縣財政,價差損失由縣財政承擔。
(二)縣級儲備原糧輪換出庫費用,按每次每公斤0.07元由縣財政局于輪換出庫完成后一次性撥付承儲企業。
(三)縣級儲備原糧輪換入庫費用,按每次每公斤0.08元由縣財政局于輪換入庫完成后一次性撥付承儲企業。
(四)小包裝成品大米、成品植物食用油的輪換費用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發展改革局核定,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安排撥付。
(五)縣級儲備糧油保管費補貼標準和輪換(出入庫)費用標準隨儲存條件、物價因素變化適時作相應調整。
第六章 儲備動用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穩定糧油市場、提高應急效率的原則,依法動用縣級糧油儲備和社會責任儲備。
第三十六條 縣發展改革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糧油市場的監測,建立健全縣級糧油儲備動用預警機制,適時提出動用建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可以動用縣級糧油儲備和社會責任儲備:
(一)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縣級糧油儲備按照逐級動用原則,先行動用縣級政府儲備,縣級政府儲備不足的可以申請動用上級政府儲備。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依法動用社會責任儲備后,按照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條 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動用指令,由糧油儲備承儲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具體實施。
緊急情況下,經縣人民政府授權,縣發展改革局可以直接下達動用指令。
第四十一條 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縣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二條 縣級糧油儲備和社會責任儲備動用情況,由縣發展改革局會同縣財政局向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縣級糧油儲備和社會責任儲備動用后,有關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的安排及時恢復動用的糧油儲備。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縣人民政府認可后由縣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列支,發生的價差收益經縣人民政府認可后繳入縣財政糧食風險基金。
第七章 損耗與損失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和上報儲備糧油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四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油損耗分正常損耗和超損耗。
正常損耗指符合縣級儲備糧油入庫水分(雜質)標準的縣級儲備糧油在一個保管周期內因水分(雜質)減量所形成的損耗。正常損耗由縣財政局核銷,核銷依據為糧油產品質量監測單位出具出入庫質檢報告計算出的水(雜)減量和承儲企業出入庫檢斤憑據。
超損耗指除正常損耗以外的損耗,超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縣級儲備糧油產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承儲企業及時報告主管部門、財政、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經上述部門核實后,由縣財政局將其糧油凈損失部分據實及時撥補到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對縣級糧油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儲備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財政局負責對縣級糧油儲備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依法實施糧油儲備監督檢查活動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縣級糧油儲備承儲企業及其他組織,檢查糧油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糧油儲備有關情況;
(三)調閱、復制縣級糧油儲備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組織開展縣級糧油儲備質量安全檢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縣級糧油儲備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糧油儲備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
縣發展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縣級儲備糧油要單獨核算,如實反映其經營管理情況,按規定編制并及時向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報送儲備糧油業務報表和財務報表。
第五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油貸款,由承儲單位提出貸款申請,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攀枝花市分行按規定進行貸款,并按“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全程監管”的原則執行。貸款利息報縣政府審批后由縣財政局據實保障。
第五十三條 保管費用、輪換出入庫費用由承儲企業每年向縣發展改革局報送《縣級儲備糧油保管費用補貼請示》,經縣發展改革局核實確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縣財政局據實保障。
第五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油檢驗(含出、入庫檢測和日常檢測)費用,按委托檢驗協議撥付。
第五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油管理相關業務涉及稅收問題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有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發展改革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鹽邊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鹽邊府辦發〔2018〕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