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3-03-23 來源:縣林業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一、制定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精神,為保護野生動物能夠擁有良好的繁衍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并增加種群數量,維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縣林業局結合我縣實際,牽頭草擬了《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按照規范性文件審查要求通過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審查、書面征求縣級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公眾信息網公開征求意見、通過縣司法局法制審查,最終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形成了《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通告》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劃定全縣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明確禁獵對象,即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省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禁用任何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三是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應負的法律責任、群眾舉報方式和實施期限和有效期限分別進行了說明。違反本《通告》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行政違法案件由林業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行政與刑事案件處罰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等。任何單位、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有義務制止并應及時向林業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同時公布了舉報方式。實施期限為2023年4月20日,有效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是明確了其他可申請辦理獵捕證的情況。因科學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調查監測、種群調控、保障航空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嚴格按照已審批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解讀機關:鹽邊縣林業局
解讀人:譚棕方,聯系電話:0812-865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