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發展和改革局行政處罰項目目錄
發布時間:2015-11-30 來源:縣發展改革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序號 |
事 項 名 稱 |
備 注 |
1 |
對經營者、成本調查點拒絕提供成本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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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瞞報、拒報或者非經營活動中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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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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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拒絕、阻礙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監測工作人員依法實施價格監測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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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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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低價傾銷或實行價格歧視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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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價格串通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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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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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價格欺詐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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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變相提高或壓低價格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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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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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牟取暴利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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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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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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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擅自制定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和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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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調高收費標準提前執行或調低收費標準推遲執行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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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無收費許可證或不亮證收費的,不使用法定專用收據收費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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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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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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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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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招標人規避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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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評標專家違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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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招標人違規發布招標公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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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招標人不公示中標候選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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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招標人違反招標相關程序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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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招標人違反招標事項核準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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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招標人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處罰 |
28 |
對評標專家不按評標標準評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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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招標人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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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招標人不依法履行招標情況備案程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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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比選人規避比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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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比選人違反比選相關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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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比選人違反比選相關程序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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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重大建設項目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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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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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核準采用邀請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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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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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采用自行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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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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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資格預審或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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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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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招標人以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條件,向中標人提出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要求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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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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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者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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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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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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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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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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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對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人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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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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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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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處罰 |
53 |
對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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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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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對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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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對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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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對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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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對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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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對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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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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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對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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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對故意捏造事實、仿造證明材料,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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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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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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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對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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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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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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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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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對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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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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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對未經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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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對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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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對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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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對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