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縣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 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9-04 來源:縣發改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為進一步提高公辦幼兒園辦園水平和保教質量,促進學前教育發展,根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2〕46 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9〕55 號)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相關規定和要求,我縣公辦幼兒園—縣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調整工作,已依法開展了成本監審、價格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審查等法定工作程序。參照攀枝花市級和市內其他縣區公辦幼兒園現行保教費收費標準,考慮幼兒家庭承受能力和縣幼兒園保教費成本情況,經縣政府19 屆5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適當調整我縣公辦幼兒園—縣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我縣公辦幼兒園收費項目
我縣公辦幼兒園收費項目為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
二、我縣公辦幼兒園—縣幼兒園費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1.保教費:調整后的公辦幼兒園—縣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為:省級合格示范幼兒園450 元/生·月,一級幼兒園370 元/生·月,二級幼兒園290 元/生·月,三級幼兒園210 元/生·月。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在正常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30%,3 歲以下幼兒入園,可在所定等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30%,直到滿3 歲為止。若3 歲以下幼兒在寒暑假期間上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可在正常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60%。幼兒園保教費應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收取。幼兒入園后因故退(轉)園退費,保教費按月計退,不足半個月按半個月退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
2.住宿費:由于我縣公辦幼兒園—縣幼兒園無住宿的幼兒,暫不確定住宿費收費標準。今后有住宿情況時再按規定核定。
(二)服務性收費。我縣公辦幼兒園—縣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項目為伙食費、校車接送費兩項。
1.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費(含點心費)。伙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每學期末應向幼兒家長公布賬目,不得盈利。幼兒入園后因故退(轉)園退費,伙食費按剩余天數退費。
2.校車接送費:應堅持自愿、安全的原則,由幼兒園和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代收費。代收費項目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自愿繳費,按市政府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標準執行。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三、其他相關要求
1.對在園幼兒和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按《攀枝花市教育局攀枝花市財政局關于建立學前教育“三兒”資助制度的試行辦法》(攀教〔2013〕26 號)和《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川財教〔2011〕224 號)等相關規定減免保教費。2.收費標準調整后,縣幼兒園應加大宣傳解釋力度,并對收費標準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3.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但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22 年春季學期開學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