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紅格鎮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08-13 來源:鹽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鹽邊縣人民政府
關于紅格鎮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
因紅格鎮中部片區道路新建工程、S310道路改擴建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鹽邊縣人民政府第18屆13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將紅格森經所、紅格交警隊、紅運汽修廠、紅格道班、攀枝花市園林處林場及部分居民國有土地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納入征收補償。現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紅格村北街組:攀枝花市金江公路養護管理站紅格道班(鹽邊國用〔2005〕223號)、王學吉(鹽邊國用〔2014〕033號)、梁洪(鹽邊國用〔2012〕170號)、鄢開紅(鹽邊國用〔2002〕157號)、楊勝芳(鹽邊國用〔2001〕199號)、文豐祥(鹽邊國用〔2006〕130號),紅格農村客運站、紅格交警中隊。
(二)紅格村石咀子組:攀枝花市怡康飲水有限公司(鹽邊國用〔2005〕131號)、攀枝花市欣興冶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鹽邊國用〔2003〕45號)、綠色飯莊吳華榮(鹽邊國用〔2006〕129號)、攀枝花市園林綠化處(鹽邊國用〔2013〕57號至61號)、攀枝花市園林綠化處職工住房(攀國用〔2004〕07220號)(陳安友、祝隆發、何其輝、王治元、陳永軍、李剛、劉波、楊明智、李素英、攀素珍、馬昌用、何永光、張宗祿、夏昌金、杜發金、羅會存、鐘銀召、劉平、溫可運、唐興平共20戶),紅格森經所、紅格糧站。
二、征收主體
征收人:鹽邊縣人民政府
征收部門:鹽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征收實施單位:紅格鎮人民政府、單位房屋產權管理單位
三、征收其他事項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
(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特此公告。
鹽邊縣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