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醫保〔2020〕1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建檔立卡貧困人員門診特殊慢性病認定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6-24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鹽邊醫保〔2020〕13號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檔立卡貧困人員門診特殊慢性病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提高建檔立卡貧困戶慢性病患者慢病證辦證率,確保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助力打贏決勝脫貧攻堅收官之戰。現將慢性病目錄及慢性病認定申請表發送各鄉(鎮),請各鄉(鎮)聯系轄區內建檔立卡貧困戶慢性病患者填寫慢性病認定申請表及提交申請資料(原已審核通過的無需再次提交),于本月20日前統一收集齊后報送到縣醫療保障事務中心,審核結束后事務中心將按鄉鎮返回審核結果。
附件:1.門診特殊疾病(慢病)目錄
2.慢性病認定申請表
3.申報材料目錄
鹽邊縣醫療保障局
2020年4月3日
鹽邊縣醫保局辦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發
附件1:
門診特殊疾病(慢病)目錄
1.一類門診特殊疾病病種(門診治療視同住院報銷):
(1)惡性腫瘤(含白血病)非放化療;
(2)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含透析治療);
(3)系統性紅斑狼瘡;
(4)尿毒癥透析;
(5)再生障礙性貧血;
(6)血友病;
(7)地中海貧血;
(8)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病;躁狂
發作;雙相性情感障礙;阿爾茨海默病;腦器質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中毒性精神障礙等);
(9)肝豆狀核變性;
(10)普拉德—威利綜合癥;
以下病種限0-18周歲學生兒童:
(11)原發性生長激素缺乏癥;
以下病種限0-14周歲學生兒童:
(12)自閉癥(限精神專科醫院);
(13)精神發育遲滯(限精神專科醫院);
(14)腦癱康復治療;
(15)先天性心臟病;
以下病種限0-6周歲兒童,康復治療期限一年:
(16)腦炎/腦膜炎所致智力障礙;
(17)顱腦外傷所致智力障礙(無第三方責任人);
(18)中毒所致智力障礙(無第三方責任人);
2.二類門診特殊疾病病種(慢性病):
(1)肺結核;
(2)類風濕關節炎;
(3)系統性硬化病;
(4)帕金森氏病;
(5)糖尿病;
(6)高血壓2級以上伴心、腦、腎損害;
(7)各種心臟病(心功能達Ⅲ級);
(8)冠心病;
(9)肝硬化、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慢性肝炎(限
中晚期);
(10)肌萎縮側索硬化;
(11)重癥肌無力;
(12)甲亢;
(13)甲減;
(14)慢性腎功能衰竭;
(15)腎病綜合征;
(16)干燥綜合征;
(17)強直性脊柱炎;
(18)癲癇病;
(19)苯丙胴尿癥;
(20)急性腦血管病。
附件2:
攀枝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資格認定申請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個人信息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
聯系電話 |
性別 |
年齡 |
|||||||||
申報病種 |
第一類 (重癥疾病) |
門診視同住院治療 醫療機構名稱 |
|||||||||
住院治療醫療機構名稱 |
|||||||||||
第二類 (慢性疾病) |
1、 |
治療機構 名稱 |
|||||||||
2、 |
|||||||||||
變更病種 |
原病種: |
||||||||||
變更病種: |
|||||||||||
醫院診斷 |
醫師簽字: 年 月 日 |
醫療機構醫保科復核意見(印章): 復核人: 年 月 日 |
|||||||||
認定(復查)結論: 認定小組成員簽字: 年 月 日 |
醫保經辦機構審核意見(印章): 年 月 日 |
||||||||||
備 注 |
1.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可申請第一類和第二類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繳費檔次對應報銷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納入醫保基金報銷支付;2.第一類門診特殊疾病可選擇申請其中的一個病種的醫療補助,第二類門診特殊疾病(慢性病)可選擇申請其中的兩個病種的醫療補助,最高報銷限額不疊加;3.患有《辦法》中規定的“惡性腫瘤”或“重型精神病”同一病種下多種疾病的,均按一個病種申報,但須注明具體診斷;4.參保人員須結合申報病種及病情選定治療機構,選定治療機構一年內不得變更;5.醫療機構應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對參保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診斷報告等醫學資料的真實性負責;6.此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醫保經辦機構留存,第二聯醫療機構留存,第三聯參保人員留存。 |
攀枝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資格認定申請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個人信息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人員類別 |
□統賬結合 |
||||||
□單建統籌 |
|||||||||||
個人編碼 |
單位名稱 |
||||||||||
身份證號碼 |
聯系電話 |
||||||||||
申報病種 |
第一類 (重癥疾病) |
1. |
治療機構名稱 |
||||||||
2. |
|||||||||||
第二類 (慢性疾病) |
1. |
治療機構名稱 |
|||||||||
2. |
|||||||||||
變更病種 |
原病種: |
||||||||||
變更病種: |
|||||||||||
醫院意見 |
經辦醫師簽字: 年 月 日 |
醫療機構醫保科復核意見(印章): 復核人: 年 月 日 |
|||||||||
認定(復查)結論: 認定小組成員簽字: 年 月 日 |
醫保經辦機構審核意見(印章): 年 月 日 |
||||||||||
備 注 |
1.按“統賬結合”方式參保且不在“待遇等待期”的參保人員,可申請第一類和第二類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按“單建統籌”方式參保且不在“待遇等待期”參保人員,可申請第一類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2.患有《辦法》中規定的“惡性腫瘤”或“重性精神病”同一病種下多種疾病的,均按一個病種申報,但須注明具體診斷。3.參保人員須結合申報病種及病情選定治療機構,原則上選定治療機構一年內不得變更;4.醫療機構應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對參保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診斷報告等醫學資料的真實性負責;5.此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醫保經辦機構留存,第二聯醫療機構留存,第三聯參保人員留存。 |
附件3:
申報材料目錄
符合門特醫療補助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二級甲等及以上定點醫院出具的門診診斷證明書或出院證明書(原件),其中,“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須由具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出具,“重型精神病、學生兒童自閉癥、學生兒童精神發育遲滯、兒童智力障礙”須由精神病專科醫院出具;
(三)申請前三個月以上門診病歷(原件)或住院(一年以內)病歷復印件(蓋鮮章);
(四)符合規定病種認定標準的相關檢查診斷報告等資料;
(五)申請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限市內),以及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復印件。
患有第一類門診特殊疾病可申請一個病種,第二類門特病種可申請兩個病種,在填寫《攀枝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資格認定申請表》時詳細注明,并按申請病種分別提交本條規定的(二)(三)(四)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