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成立鹽邊縣環境保護局,2019年10月29日因環保垂改更名為攀枝花市鹽邊生態環境局(簡稱鹽邊生態環境局),是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負責攀枝花市鹽邊縣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工作。內設辦公室、綜合業務股、污染防治股三個職能股室。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并執行各項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區域內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制定與區域內生態環境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擬訂并貫徹執行區域內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區域內較大及以下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區域內較大及以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域內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區域內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區域內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區域內生態環境領域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推動區域內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區域內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區域內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參與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流域水環境治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牽頭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并監督實施。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區域內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區域內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實施區域內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指導綠色生態示范創建工作。監督實施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制度,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區域內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區域內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參與反生化、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處理。
(八)負責區域內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根據授權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按規定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實施區域內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區域內生態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督執行國家、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和應急監測,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參與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負責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和生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區域內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區域內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一)組織開展中央、省環保督察反饋問題的整改。貫徹執行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督促協調產業園區、鄉鎮(街道)和區域內有關部門整改突出環境問題。
(十二)負責區域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根據授權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區域內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有關規劃和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管理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并推廣應用。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負責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等工作。
(十六)職能轉變。統一行使區域內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職責,按照國家、省確定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承擔與此對應的行政執法職責,負責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化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施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保障生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