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公安局探索“公調對接”推進基層矛盾糾紛化解
發布時間:2024-05-24 來源:鹽邊縣公安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鹽邊縣公安局
探索“公調對接”推進基層矛盾糾紛化解
近年來,鹽邊縣公安局為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促進轄區社會和諧發展,推進矛盾化解多元化,按照“部門聯動、多元化解、和諧共治”的工作思路,整合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警民聯調”等調解模式,在桐子林派出所試點建立了“公調對接”多元調處中心,有力推進了平安法治建設與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
一、整合資源優勢,夯實“公調對接”基礎。一是規范調解場所。在派出所設置單獨區域,設立“公調對接”調解室,將調解室分成糾紛調解、民警辦公、群眾等候三個區域,在糾紛調解區安裝無死角高清音視頻監控探頭;配備相應的辦公桌、電腦和臺賬存放柜;設置公示墻,懸架人民調解標識、《人民調解原則》《人民調解工作紀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人民調解流程圖》。二是建強調解隊伍。司法所、派出所、鎮政府按照“1+1+N”模式構成“公調對接”隊伍,合力推進調解組織建設。派出所分管社區副所長擔任調委會主任,統籌“公調對接”調委會的運行;司法所選派司法助理員利用專業優勢為調解工作釋法明理,為“公調對接”提供法律支持;專職人民調解員、派出所社區民輔警以及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其他人員擔任調解員。通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層組織聯動進一步優化人員配備,提升專業能力。三是加強業務培訓。對負責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民輔警進行法律知識、調解技巧、心理疏導等方面的培訓,提升其調解能力。同時還要提升民輔警準確判斷哪些案件警情適合調解的能力。
二、規范工作運轉,厘清“公調對接”職責。一是事前確定范圍。為杜絕濫用“公調對接”機制現象,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公調對接”調解范疇,對符合條件的當場由處警民輔警調解;對當場調解不成且不適宜進行人民調解的,由接處警民警申請,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移交“公調對接”調委會進行調解;對群眾主動尋求幫助的非警情類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值班領導批準后,移交“公調對接”調委會進行調解。二是健全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公調對接”的工作流程、操作規范和銜接機制,確保矛盾糾紛能夠順暢地從公安機關轉移至人民調解組織。包括明確受理范圍、轉接程序、信息反饋等環節的具體要求。三是事后跟蹤問效。對于已經調解成功的案件,建立回訪機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及時解決可能出現的新問題,確保矛盾真正得到化解不反彈。
三、堅持內外兼修,提升“公調對接”質效。一是強化培訓與指導。搭建信息化平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公調對接”信息平臺,實現矛盾糾紛的在線流轉、跟蹤管理及數據分析,提高工作效率,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探索在線調解、遠程視頻調解等新型服務模式。二是建立考核評價體系。對“公調對接”工作的效果進行定期評估,包括調解成功率、群眾滿意度、矛盾糾紛復發率等指標,作為調整工作策略、激勵相關人員的重要依據。對工作能力不強、調解效果不明顯的人民調解員及時進行調整,不斷提升調解質效。三是強化宣傳引導。通過媒體、網絡、社區活動等加強對“公調對接”工作的宣傳,提高公眾對人民調解的認知度和信任度,鼓勵群眾優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