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發布時間:2019-01-1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鹽市管罰催〔 2019〕1 號
孫忠華: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向你送達了鹽市管罰〔 2018 〕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你在銷售商品時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處罰款350000元(叁拾伍萬元)人民幣,并限你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2018年7月25日前)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由于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我局于 2018年7月26日向你送達了鹽市管罰催〔 2018〕6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限你在收到《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罰款350000元(叁拾伍萬元)人民幣。但你至今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請你在接到本催告書后10日內到農行四川省攀枝花市鹽邊縣支行(帳戶名稱:鹽邊縣財政局;帳號:144101040002522)繳納罰款350000元(叁拾伍萬元)人民幣。你如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鹽邊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于你經營的鹽邊縣紅格鎮紅邦經營部(經營場所:鹽邊縣紅格鎮濱河街27號)處于關閉(停業)狀態,且對你也無法取得聯系(留存電話17308144406無法接通),2019年1月10日,我局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向你的戶籍住址(居民身份證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花橋鎮火炬村12組6號郵寄本催告書。2019年1月12日,因“拒收”“全家外出”“遷移新址不明”,向你郵寄的催告書退回我局。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鹽市管罰催〔 2019〕1 號)采取公告送達。本催告書在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告欄張貼公告,并同時在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和鹽邊縣公眾信息網(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上公告。自本催告書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公 章)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