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例1:食品店銷售1袋過期冷凍食品被罰5萬元
發布時間:2017-09-27 來源:鹽邊縣工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安岳縣李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接到實名舉報,舉報者反映在景鑫冷凍食品店內買到1袋過期的“黃金香辣雞柳”。執法人員迅速實施了現場核查,查明該食品店凍庫內尚有“黃金香辣雞柳”(標示生產日期2014年11月12日,保質期12個月)1袋未予銷售。該食品店銷售過期食品“黃金香辣雞柳”貨值金額共3.50元、違法所得1.5元。
處理情況:安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景鑫冷凍食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景鑫冷凍食品店實施了沒收其銷售的過期食品及違法所得,并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宣傳意義: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可能會發生品質變化,產生大量致病細菌,如果食用,則有可能導致食物中毒和急性傳染病。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項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法律規定,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否則,一旦發生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處罰起點從之前的2000元起罰提高至50000元。雖然景鑫冷凍食品店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僅有3.5元,卻應受到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作者: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曾繼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