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例3:未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被處罰
發布時間:2017-09-27 來源:鹽邊縣工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基本案情:2016年中央電視臺“3.15”晚會曝光了成都市錦江區的“咕咕叫快餐”涉嫌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在“餓了么”網絡平臺上提供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引起社會對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的廣泛關注。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迅速行動,很快查證“咕咕叫快餐”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在“餓了么”網絡平臺上違法提供餐飲服務的情況屬實,并查明“餓了么”網絡平臺系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設,于2015年9月在成都開展網絡平臺訂餐業務,該公司未履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許可證的義務。
處理結果: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許可證的義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其罰款15萬元。
宣傳意義: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網購”已成為我國居民日常消費的主要方式之一。2013年我國全年網絡零售交易額達到1.85萬億元,首次越越美國躍居世界第一,用戶規模超過3.02億人,其中互聯網食品總交易金額達324億元,保健食品約40億元。互聯網食品交易作為新興的食品經營方式,給群眾日常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立法上作出相應的規定。《食品安全法》對互聯網食品交易行為進行了規范。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平臺交易服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通過強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可以對規范互聯網食品經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作者: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曾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