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例7:加工銷售以馬肉驢肉冒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牛肉被判刑
發布時間:2017-09-2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以案釋法】案例7:加工銷售以馬肉驢肉冒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牛肉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8日,鹽邊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西昌市食品藥品與工商質量管理局電話,請求協助調查一起涉嫌加工銷售病死動物產品案件。經執法人員對對當事人何某家旁的2間凍庫開展了執法監督檢查,發現凍庫內有大量凍內臟、凍黃牛肉(頭、腳)、凍尾巴等,共計171件(盤)、
處理結果:經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間,何某共從陳某、吉某甲(另案處理)、吉某乙(另案處理)處購買動物肉數量達20000余斤,金額達200000余元;何某加工后,銷售給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韓某、李某動物肉數量達20154斤,金額達335288元。2016年3月,執法人員在何某家中查獲大批來源不明的凍肉,經鑒定系病死動物產品,而這些產品被何某冒充牛肉對外銷售。
經鹽邊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8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決被告人何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70萬元;被告人陳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6萬元;零售商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韓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2年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萬元;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同時,禁止被告人何某、陳某、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韓某、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并對8名被告人違法所得贓款予以追繳。
宣傳意義:(一)食品安全是關系群眾生命健康的重中之重,該案中“何某”為了牟取高額利益,大量收購馬肉、驢肉等充當牛肉對外銷售,并伙同他人將病死的馬肉、騾肉、驢肉等分解后,冒充牛肉分銷出去,銷售數量達兩萬多斤。這些“問題肉”最終被送上了消費者的餐桌,嚴重的危害消費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但何某等人的犯罪事實最終被曝光,身陷囹圄,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有效震懾和警示了其他同類違法者,促進了肉類市場的規范和安全。
(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并對在第二款中對食品生產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徐某、付某、周某等6名食品零售商,作為食品生產者有義務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為了貪圖便宜、獲取更高的利益,枉顧法律的權威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最終身陷囹圄,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作者: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韋美男 胡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