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例8:衛生院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和過期藥品被處罰
發布時間:2017-09-2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以案釋法】案例8:衛生院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和過期藥品被處罰
基本案情: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構成了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和使用劣藥的違法性質。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沒收該衛生院過期的醫療器械和藥品,并對當事人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處罰款20000.00元,對當事人使用劣藥(過期藥品)的行為處罰款100.00元。
宣傳意義:此案當事人將過期醫療器械、過期藥品與檢驗室、預防接種門診室內尚在有效期內的醫療器械、藥品混放,未及時區分放置并設立過期警示標識,也未按相關制度銷毀處理,存在混放使用的行為,明顯未履行醫療器械、藥品管理的相應義務,背離了保障公眾生命健康的宗旨。作為地方衛生院,其對醫療器械混放使用的事實以“缺乏管理”、“沒有專職管理員”、“工作失誤”為由做出解釋,充分體現其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欠缺,對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等安全隱患。
(作者: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韋美男胡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