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審計局行政權力責任清單
發布時間:2020-01-21 來源:鹽邊縣審計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表1
主體責任 |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審計規范性文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組織對全縣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級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和省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財政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內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 (十)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系,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
職責邊界 |
(一)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分工: 1.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2.結合本部門實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普及安全知識,推廣安全文化,營造安全氛圍; 3.在職責范圍內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職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分工: 1.加強對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組織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2.把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
表2-1
序 號 |
1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 稱 |
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 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絕、阻礙檢查,拒不改正的處罰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發現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位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絕、阻礙檢查,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與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或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 7.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
表2-2
序 號 |
2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 稱 |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發現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與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 7.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
表2-3
序 號 |
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 稱 |
對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 規定行為的處罰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發現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及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與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 7.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
表2-4
序 號 |
4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 稱 |
對企業與個人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與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 7.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
表2-5
序 號 |
5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 稱 |
對企業和個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及其他不繳 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發現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及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與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 7.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
表2-6
序 號 |
6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 稱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處罰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發現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與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 7.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
表2-7
序 號 |
7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 稱 |
對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未按規定提請辦理竣工決(結)算審計的處罰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發現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的規定提請辦理竣工決(結)算審計的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與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 7.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
表2-8
序 號 |
1 |
權力類型 |
行政強制 |
權力項目名 稱 |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催告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或審計調查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本權力項目規定之違法行為時,有權予以制止。 2.決定責任:被審計單位違法情節嚴重或審計組制止無效時,應及時報告審計機關,決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執行責任: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人員應當及時送達審計封存通知書,并采取封存措施。 4.事后監管責任:封存期滿或者在封存期限內完成對有關資料或者資產處理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5.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
表2-9
序 號 |
1 |
權力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力項目名 稱 |
通知財政部門暫停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
責任主體 |
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社保和企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股) |
責任事項 |
1.發現和制止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或審計調查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正在進行本權力項目規定之違法行為時,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取得相應審計證據。情節嚴重或者制止無效時,向審計機關報告并提出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或者暫停使用相關款項的建議。 2.審查責任: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制止無效時或情節嚴重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或者暫停使用相關款項。 3.通知執行責任:經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4.事后處理責任:審計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核、復核、審理,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暫停撥付與使用決定。 5.其他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12-8653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