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鹽邊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縣長信箱’,(以下簡稱“縣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規則。
一、工作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視來信反映的內容和性質,由有關鄉(鎮)和縣級部門負責辦理。
二、來信受理
(一)受理范圍。
1.對我縣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城市管理、社會事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對我縣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作風方面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3.對我縣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工作職責、辦事程序和有關政策的咨詢、意見和建議;
4.對群眾在生產生活中遇到實際困難的救助,屬于由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解決的有關問題;
5.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進行投訴的其他行政行為。
(二)以下情形的來信不予受理。
1.已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的;
2.有關鄉(鎮)和部門已經受理且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3.已經鄉(鎮)或部門實行信訪終結處理的;
4.不服處理、復查意見,又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請求的;
5.反映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且無法核實和辦理的。
三、來信辦理
(一)工作職責。
1.縣政府辦公室受縣政府委托負責“縣長信箱”來信的受理、請示、交辦、轉送和來信辦理情況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2.各鄉(鎮)政府、縣級各部門依據工作職責,負責承辦縣政府辦公室交辦、轉送的來信。
(二)辦理方式。
1.對來信人提出的屬于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告知來信人法定途徑。
2.對依照法定職責應當由鄉(鎮)政府和行政機關協調處理或政策答復的來信,轉送鄉(鎮)政府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進行辦理。
3.對反映重大、情況緊急,或問題久拖不決的來信,形成專項來信摘報;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定期整理綜合分析后,報縣政府有關領導閱批。
4.對經縣政府領導批示和情況突出的來信,交有關鄉鎮政府和行政機關辦理。
5.對重大緊急來信事項、來信信息,要特事特辦,及時辦理。
(三)網上回復。
1.轉送、交辦有關鄉(鎮)政府和行政機關辦理的來信,由有關鄉(鎮)政府和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向縣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回復。
2.加強對回復用語的審核把關,要求文字簡明扼要,內容問有所答,表達清晰完整,措辭得當平和,用語禮貌文明。
3.承辦單位從接收到交辦來信之日起,建議、咨詢類的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投訴、求助類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回復,需要調查處理的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情況特別復雜的在45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天。不能按期辦結的向縣政府辦公室報送有關情況說明。
對所反映問題處理不徹底而導致的重復來信,應當認真對待和處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答復來信人;對無正當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許可范圍的重復來信,應當給予解釋說明。
四、督促檢查
(一)縣政府辦公室應當督促檢查重要來信事項的辦理情況,對在來信辦理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縣政府辦公室發現有關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辦理期限辦結來信事項、反饋辦理結果,以及不執行來信處理意見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收到改進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
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