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性文件
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鹽邊縣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6-17 來源:縣發展改革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246
- 公文種類: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5-18
- 發布日期:2024-06-17
- 文 號:鹽邊府辦規〔2024〕1號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
《鹽邊縣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18日
鹽邊縣重大項目管理辦法
- 總 則
第一條 為聚焦聚力抓項目促投資,規范有序推動重大項目加快實施,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重大項目申報確定、組織實施、協調保障、管理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項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范和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要求等,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支撐引領和導向示范作用,經縣政府審定并發布的項目。
第四條 重大項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科學篩選、動態調整,協同聯動、優先保障”的原則,實行項目全周期閉環管理。
第五條 縣發展改革局履行全縣重大項目的統籌、綜合、協調、服務職能??h級有關部門按職能職責做好重大項目管理指導和服務保障。
- 項目確定
第六條 重大項目包括:
(一)鹽邊縣境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傳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重大項目;
(三)新型城鎮化建設和鄉村振興發展重大項目;
(四)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重大項目;
(五)民生、社會事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重大項目;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符合省市縣重大戰略實施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根據國家、省、市政策和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任務,由縣發展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重大項目申報條件。各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根據申報條件,組織研究、科學確定申報項目,并向縣發展改革局申報。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和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縣發展改革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與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會商會審,征求有關縣領導和部門意見后,研究提出重大項目建議清單,并篩選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領性、支撐性的項目推薦為重點推進項目。對符合條件但未申報的重大項目,縣發展改革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納入重大項目建議清單。重大項目建議清單按程序經縣政府審定后印發。
第九條 重大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對因國家政策、市場發生變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關單位推動不力等不能正常實施的項目,由申報單位向縣發展改革局書面說明情況,縣發展改革局收集匯總報縣政府同意后調整出重大項目清單;對條件成熟且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可按程序增列入重大項目清單。
第十條 不符合產業政策、供地政策、相關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項目,用地粗放浪費、投入產出比低的項目,商業開發類房地產項目和無關聯小項目打捆形成的項目,不得列為重大項目。
-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按照加快前期、新開工、續建、竣工四個批次組織實施。推動加快前期批次項目提高成熟度,爭取2至3年實現開工;新開工批次項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當年開工建設;續建批次項目加快實施,達到預期工程形象進度;竣工批次項目當年建成,盡快投入使用發揮效益。
第十二條 重大項目業主作為實施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籌措建設資金,完善前期手續,落實建設條件,加快項目實施。對于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鼓勵推行代建制。
第十三條 縣級有關部門作為組織、督促重大項目實施的管理主體,分級分類統籌項目謀劃生成、滾動儲備、篩選申報、推動實施、跟蹤督促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釩鈦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紅格溫泉度假區管委會等營造良好的項目建設環境,做好協調調度、外部配套、安全監管、社會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審批、要素保障部門負責指導項目業主做好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務。審批部門開辟審批“綠色通道”,依照審批事項清單,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使用項目代碼在線并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歸集審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門加大向國家、省、市爭取力度,創新和完善重大項目用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水電油氣運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統計部門負責做好重大項目統計入庫的指導、督促工作。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重大項目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組織進行驗收。
- 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完善重大項目謀劃儲備機制。精準對接國家、省重點投向,謀劃儲備一批基礎性、戰略性、引領性、全局性的重大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且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可優先列為重大項目。
第十六條 建立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和重大項目推進對接機制。經濟合作和商務局、發展改革局加強溝通協同,會同經信科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部門提前介入,強化服務指導,協同做好簽約重大項目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審批(核準/備案)、建設用地報批和供應、要素配套等工作。項目成熟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可優先列為重大項目。
第十七條 完善項目調度機制。重大項目管理主體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報送項目推進信息。縣發展改革局開展重大項目調度工作,按月通報項目推進情況,報縣委、縣政府,并抄送各鄉(鎮)、部門(單位)。
第十八條 完善協調服務機制。實行協同聯動推進,各鄉(鎮)、縣級有關部門定期收集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一般性問題由各部門按職責及時解決,需縣級層面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共性問題報請聯系縣級領導或分管領導研究解決,需省、市級層面協調解決事項由縣發展改革局會同有關單位及時報省、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專題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實行縣級領導聯系機制。明確重點推進項目的聯系縣級領導,縣領導聯系重點推進項目實行“五個一”推進機制,即:一個重點推進項目、一名縣領導牽頭、一個部門主抓、一套班子落實、一個方案實施??h領導聯系重點推進項目方案由縣發展改革局商縣委目標績效辦提出,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完善投訴舉報機制??h發展改革局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重大項目有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于單位和個人在推進重大項目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客觀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探索失誤,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容錯。可及時進行糾正的,依法依規整改到位。
-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各部門在爭取和安排有關財政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予以傾斜支持。涉及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籌措的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項目建設進度要求,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三條 每年在本級財政專項經費中安排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支持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咨詢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做好重大項目融資服務。
(一)鼓勵直接融資。鼓勵重大項目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依法依規發行債券和上市掛牌籌集建設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鼓勵保險資金規范有序參與重大項目建設。
(二)加大金融服務力度。開展綜合金融服務,搭建銀政企對接平臺。深化財政金融互動,加大融資獎補政策力度。駐鹽銀行業金融機構爭取省、市分支機構加大對鹽邊信貸支持,增加信貸投放規模;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和產品,探索債貸組合、投貸聯動等新模式,盤活信貸存量,拓寬重大項目融資渠道。
(三)發揮政府投融資平臺作用。鼓勵國有平臺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和支持重大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優先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用地。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優先利用存量土地、閑置土地。自然資源部門要做好重大項目用地計劃安排和土地報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優先滿足重大項目建設用地需要。支持單獨選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產業等重大項目申報省、市重點項目,以獲得省、市用地計劃指標支持。
第二十六條 落實環評審批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項目環評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諾審批一批、加快推進一批管理。
- 督導通報
第二十七條 開展重大項目督導。動態跟蹤項目推進情況,及時督促指導項目建設,推動存在問題整改落實。
第二十八條 開展“紅黑榜”通報。按季度對重大項目推進情況進行量化評分排序,確定“紅黑榜”名單。對第四季度進入“紅榜”且在前三季度未進入過“黑榜”的鄉(鎮)和有關部門,給予適當激勵;對年度內兩次及以上進入“黑榜”的鄉(鎮)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督促查漏補缺、整改提升。
第二十九條 每年度對鄉(鎮)和有關部門推進重大項目工作及成效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評選出重大項目推進工作先進鄉(鎮)、先進部門和先進個人,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表揚。
-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申報縣重大項目的投資規模標準
附件
申報縣重大項目的投資規模標準
類別 |
主要領域 |
總投資 |
一、基礎設施項目 |
(一)交通 |
3000萬元及以上 |
(二)能源 |
2000萬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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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 |
3000萬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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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鎮(含新型城鎮化建設) |
2000萬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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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園區 |
2000萬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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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型基礎設施 |
2000萬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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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業項目 |
(一)制造業 |
3000萬元及以上 |
(二)現代服務業 |
2000萬元及以上 |
|
(三)能源產業 |
3000萬元及以上 |
|
(四)現代農業 |
2000萬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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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生工程及社會事業項目 |
(一)文化體育 |
1000萬元及以上 |
(二)教育、醫療衛生、社會服務 |
1000萬元及以上 |
|
(三)防災救災、應急救援等 |
1000萬元及以上 |
|
四、生態環境和環境保護項目 |
(一)生態修復、環境整治(含流域治理) |
不受規模限制 |
(二)資源循環利用等 |
2000萬元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