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性文件
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11-01 來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252
- 公文種類: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10-31
- 發布日期:2023-11-01
- 文 號:鹽邊府規〔2023〕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單位):
《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暫行辦法》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鹽邊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自然資辦函〔2023〕364號)等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鹽邊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商品住宅開發除外),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本辦法所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權人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的行為。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同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并依法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條 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為原則,試點過程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項目建設、項目環評、使用權抵押、違法責任追究、審計監督等均參照同類型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委編辦、縣發展改革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紀委監委、縣審計局、縣行政審批局、縣稅務局、鹽邊生態環境局、各鄉鎮黨委、政府等相關部門(單位)應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推動形成改革合力,統籌穩妥推進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體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入市主體是指土地所屬的村(組)集體完成登記賦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實施入市或由其委托具有市場法人資格的組織,依據授權委托書代理實施入市。
第三章 入市條件、途徑
第九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
(一)符合鹽邊縣縣級、鄉鎮級、村級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產業規劃以及環保要求;
(二)土地權屬清晰,并已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
(三)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途徑:
本次深化試點期間(2024年12月31日前),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依法辦理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可以就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
第四章 確權登記
第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前置條件,在入市前需依法對擬入市地塊進行所有權確權登記。集體土地已按村或組為單位進行確權登記,其所有權可作為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依據,無需再細化到宗地單元進行確權。
第十二條 未經審批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按照配套制定的《鹽邊縣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細則(試行)》處置后進行確權登記。
第五章 入市方式
第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出讓(協議、招標、拍賣或掛牌)、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是指入市主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入市主體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行為。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是指入市主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的行為。承租人需向入市主體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按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或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價出資(入股),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年限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與他人組建新企業或增資入股到已有企業的行為,該土地使用權由企業持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價出資(入股)最高年限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規定年限執行。
第十四條 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符合條件的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二)已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完成投資開發、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需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或抵押登記,同時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
第六章 地價管理
第十六條 入市主體應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擬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地價評估。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的,其供地地價不得低于宗地所在區域的基準地價,也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
第七章 交易平臺和流程
第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持縣人民政府對擬入市地塊入市方案的核對意見書,委托縣自然資源交易機構按程序進行交易(縣自然資源交易機構成立之前,由集體經濟組織委托鹽邊縣土地礦產儲備開發中心進行交易)。詳細流程見附件1。
第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進行轉讓、出租、抵押,轉讓、出租、抵押等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流程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第八章 地面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地面資產處置的,可由土地所有權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與地面資產所有權人協商處置。
協商處置地面資產的,應按《四川省集體經濟組織條例》《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由入市地塊土地所有權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審議通過并形成相應決議,并在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進行公示。
第九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集體經濟組織負有向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用途、價差由縣財政局按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征收。
第二十三條 成交后的總價款扣除入市成本,以及按照要求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結余后的入市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本中的前期直接基礎設施投入費用按照“誰開發、誰核算、誰回收”原則進行核算。入市成本經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初核后,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復核并備案。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入市獲得的收益應主要用于轄區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本集體經濟等支出。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專戶,專門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資金使用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章 土地交易履約保障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價款,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 除因不可抗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屬主體原因未及時繳納的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未付款項的1‰的比例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受讓方逾期不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交易合同的,出讓方(出租方)應終止供地、不退還競買保證金。交易機構將競買保證金劃轉給出讓方(出租方)。
第二十九條 出讓方(租賃方)不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或受讓方(承租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案,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土地價款支付、交地時間和開工竣工期限、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處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并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未依法將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合同的,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參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示范文本(試點試行)的通知》執行。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做好監督、管理、服務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牽頭組織縣級各相關部門對入市主體編制的入市方案進行核對,并出具意見。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鹽邊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項目準入涉及的相關事項。
縣林業局負責審批涉及生態保護區、林地的相關事項。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中資金使用行為及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縣紀委監委應加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的執紀監督,保障試點規范運行。
縣農業農村局應做好集體決策、集體資產處置等流程的指導、監督工作,入市主體所在鄉鎮黨委、人民政府應做好管理和協調工作,確保入市主體的相關活動依法依規進行。
第三十二條 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受讓方(承租方)應按照出讓合同(租賃合同)約定按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按期開工、竣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應做好交易履約保障工作,發現未按期履約的,應參照對應的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方式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或為實施鄉鎮規劃需要征收已經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和關聯方應當配合,同時給予土地使用權人相應補償,入市時所簽訂的交易合同自批準征收之日起終止。
第三十四條 在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過程中,各部門要根據自身工作建立風險評估機制,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回應群眾的訴求,做好相關矛盾糾紛的妥善處置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省、市后續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工作出臺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及政策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鹽邊縣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操作流程
2.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示范文本
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示范 文本
附件1
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操作流程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程序
(一)確定擬入市地塊。根據用地實際需求,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并確定入市主體的,由入市主體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來確定擬入市地塊的四至界限、面積、權屬等信息。
(二)入市決議。由縣農業農村局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同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決議。
(三)入市申請。入市主體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遞交入市申請。
(四)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擬入市地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請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發展和改革局、鹽邊生態環境局出具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五)地價評估。入市主體委托有資質的地價評估單位對擬入市宗地進行地價評估。
(六)成本測算。土地取得成本包括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土地指標費、農村房屋遷建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建筑物補償費、土地開發費、統籌管理等費用。其中土地開發費包括策劃、測繪、規劃、方案、評估、推廣等土地入市前期費用,以及場地平整費用、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等建設費用。
(七)確定起始價。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入市主體根據評估價格及土地成本確定宗地出讓起始價。
(八)編制入市方案。由相關部門指導入市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編制入市方案,方案內容應當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等內容。
(九)入市方案決議。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通過后形成入市方案的決議。
(十)核對入市方案。地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對擬入市地塊的入市方案進行初核。入市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審議,并報縣人民政府核對出具意見。入市主體根據縣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對意見辦理入市,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
(十一)入市交易。入市主體持縣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對意見書,以及入市方案委托縣自然資源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縣自然資源交易機構成立之前,委托鹽邊縣土地礦產儲備開發中心進行交易,以下統稱縣交易機構)。
(十二)編制出讓文件。縣交易機構根據入市主體提交的入市方案編制出讓文件,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文本等內容。
(十三)發布入市公告。縣交易機構在交易平臺發布入市公告。
(十四)組織交易活動。縣交易機構組織交易活動,縣交易機構根據最終出價情況確定受讓人,并與受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十五)發布交易結果公示。縣交易機構在成交后3個工作日內,在交易平臺公示交易結果。入市主體在成交后3個工作日內,在入市地塊所屬村委會公示欄公示交易結果。
(十六)簽訂監管協議。交易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由縣人民政府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與交易雙方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
(十七)簽訂合同。交易雙方在與入市土地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后,按照成交確認書的約定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簽訂后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
(十八)繳納相關費用。簽訂《出讓合同》后,縣自然資源局向縣稅務局、縣財政局推送土地入市成交信息,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價款和依法繳納相關稅費;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和支付入市前期相應成本。
(十九)不動產登記。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執行。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一)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買賣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二)繳納相關稅費。土地使用權人(轉讓方)繳納相關稅費。
(三)不動產權登記。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買賣雙方持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附件2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方案》示范文本
一、XX鄉(鎮)202X-XX#宗地基本情況
該宗地位于鹽邊縣XX鄉(鎮)XX村,面積XXX㎡(約XX畝)。
二、主要規劃條件
用地性質:XX用地(商業/工業/倉儲等);容積率≦XX;綠地率≧XX%;建筑密度≦XX%;建筑高度≦XXm,兼容的XX用地(商業/工業)面積占總建筑面積≤XX%(兼容多用途的用地)。
三、供地方式:拍賣/掛牌。
四、入市年限:商服用地XX年/工業用地XX年(可彈性出讓)。
五、入市實施方案
(一)本宗地不設保留底價,起始價XX萬元(XX萬/畝)。
(二)競買保證金XX萬元。
(三)競得人需按以下第XX條方式繳納土地價款:
1.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XX日內,一次性繳清全部土地價款;
2.按以下時間分XX期繳納土地價款。
第一期 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XX日內,繳納50%土地價款。
第二期 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XX日內,繳納XX%土地價款。
……
(四)交地時間:出讓人在《出讓合同》簽訂后XX日內組織實施交地。
(五)開竣工時間:競得人必須在交地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
(六)工業用地內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競得人改變用途用于其他開發的,必須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出讓。
(七)競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建設項目動工申報書》和《建設項目竣工申報書》,如競得者不執行申報制度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向社會公示,納入疑似閑置土地進行清理調查。
(八)競得人應協調解決好該地塊周邊居民出行及項目建設進出車輛通行道路問題,并妥善處理好與相鄰已建建筑間的相互關系。
(九)宗地以現狀地形提供,所產生的棄土、棄方、擋墻、放坡等各種工程由競得人自行解決,費用自理;宗地內地面殘留附著物的清場由競得人自行解決,費用自理。競得人應對宗地內及周邊地形進行實測,加強邊坡安全措施處理,并保證穩定性,宗地擋墻、放坡、地下室、室外樓梯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出用地紅線范圍,確保場地、市政管網設施、擬建建筑、城市道路的安全。
(十)宗地內的給排水、電、路及其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接口由競得人按照規劃設計要求自行聯系協調各相關部門解決,費用由競得人承擔。
(十一)競得人需按要求開展環評、安評、水保等工作,并嚴格落實相關條件。應嚴格按照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有關環保手續。項目在建設期和運營期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確保各項污染物全面穩定達標排放。競得人必須無條件配合宗地內外各類管線施工。
(十二)建筑面積和計容建筑面積計算應嚴格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和《攀枝花市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2015版)執行。
(十三)該宗地的建設需按相關規定做好工棚搭建、排污、排土、降噪、降塵等措施,確保文明施工。因該宗地開發建設產生各種糾紛、矛盾等影響穩定的情形,由競得人自行負責解決。該宗地施工過程中,造成的環境破壞,地質災害以及周邊既有建筑安全問題等,由競得人自行負責。
六、生態環境保護和產業準入要求
(一)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競得人建設的項目需XXXXXXXX。
(二)產業準入要求
競得人建設的項目需XXXXXXXX。
七、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一)入市主體按規定向縣財政局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二)集體經濟組織依據當年的土地收益,扣除彌補虧損后的凈收益,村民委員會按照凈收益的XX%收取調劑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凈收益的XX%進行現金分配,剩余部分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積累發展資金留存。
(三)收益分配對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分配周期為一個會計核算年度,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內進行分配。
附件3
GF-2023-2608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試點試行)
制定
合同編號: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身份證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
賬號: 。
受讓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身份證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
賬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已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報縣人民政府,雙方依據出讓方案約定本合同內容,且合同有關內容符合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合同內容與出讓方案不符的,以出讓方案為準。
第三條 出讓人作為出讓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但該集體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不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四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關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合理使用。
-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圖示與文字表示不一致的,以附件1和附件2圖示表達為準。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及出讓年期為:
用途一 ,出讓年期 年,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 %;
用途二 ,出讓年期 年,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 %;
用途三 ,出讓年期 年,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 %。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出讓年期,分別按以下約定起算:
(一)出讓人按期交付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二)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按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三) 。
第八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受讓人,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二) 項規定的土地條件,雙方于交地當日簽訂交地確認書:
(一)場地平整達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二)現狀土地條件 。
第九條 受讓人向出讓人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十條 本合同定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繳款日期 年 月 日,定金抵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按本條第一款第 項的約定,通過縣財政監管賬戶,向出讓人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工作日內,一次性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入縣財政監管賬戶;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入縣財政監管賬戶。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受讓人應當將合同報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備案合同、宗地編號、空間范圍、規劃條件等涉空間布局和規劃管理信息納入有關基礎信息平臺和監測監管系統。
本合同條款發生變更的,受讓人應當在合同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重新備案合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按第十條、第十一條約定的定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支付方式,將定金、出讓價款繳入縣財政監管賬戶。
戶名: ;
賬號: ;
開戶行: 。
出讓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財政監管賬戶于5個工作日內將定金抵作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轉出至出讓人賬戶,并在受讓人按第十一條支付出讓價款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后續出讓價款轉出至出讓人賬戶。出讓人應當及時查收確認。
第十四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備案文件、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繳納憑證、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按本條第 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登記備案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安裝工程價值,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以及相關費用(含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開發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符合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用地性質 ;
主體建筑物性質 ;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總面積 平方米,占地面積 平方米;
容積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綠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受讓人同意按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利用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具體要求見附件4、附件5。
第十七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 項約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工業項目建設,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 %,即不超過 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 %,即不超過 平方米。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商業項目建設,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業設施;
(三)本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總套數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賃住房面積占本合同項下受讓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套型要求為 。
(四)本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 項目建設,土地利用要求為 。
第十八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用設施等配套項目:
□養老、教育、醫療等保障性配套服務設施;
□其他 。
受讓人并同意上述配套項目建成后,按本條第二款第 項履行:
(一)不動產產權無償移交給出讓人或政府;
(二)由出讓人或政府回購;
(三) ;
(四) 。
第十九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于 年 月 日之前開工,于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并自行辦理延期開工手續。
第二十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按有關規定辦理。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給予□受讓人 □出讓人 □其他 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本條第 項約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納相應稅費,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新土地用途的市場價格低于原土地用途的市場價格的,不需補繳出讓價款,已繳的出讓價款不予退還。評估估價期日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受理改變用途申請的時點為準;
(三) 。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在使用期限內,原規劃如依法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四章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不動產權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受讓人同意分別符合以下約定的條件:
- 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讓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一) ;
(二) ;
(三)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受讓人應當確保本合同和不動產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動產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不動產權證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抵押登記。
第二十六條 受讓人轉讓或者抵押本合同項下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于轉讓或者抵押書面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出讓人和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讓或抵押的書面合同原件;
(二) 等資料。
第五章 期限屆滿與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七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土地補償費歸出讓人所有。出讓人同意與受讓人協商,并給予其公平補償。
征收時,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由受讓人建設的附著物的補償費歸受讓人所有。
第二十八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除非有下列情況,出讓人不得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受讓人不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的;
(三)受讓人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受讓人違反產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
(五) 。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公共利益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根據收回時由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受讓人補償。
出讓人按本條第一款約定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條、三十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有關約定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同意及時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非有下列情況,出讓人應當同意予以續期:
(一)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需要征收集體土地;
(二)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八條或合同其他約定等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
(三) 。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依法辦理出讓、出租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出租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并辦理合同備案、不動產登記等手續。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申請續期未獲同意或沒有申請續期的,受讓人同意交回不動產權證,并依照規定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由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由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由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三) 。
受讓人同意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其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期的,受讓人不按約定交回不動產權證,未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的,出讓人經公告或通知受讓人后,可以持本出讓合同及有關補充協議等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三十二條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盡快(最遲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天內)向另一方書面告知有關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 天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并協商具體處理辦法。
-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萬分之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報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分別按以下約定,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 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 □其他 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 □其他 ,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
(三) 。
該宗地出讓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雙方同意按本條第二款第 項約定辦理:
(一)不予補償;
(二)受讓人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三)出讓人繼續利用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四) 。
第三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互相監督,嚴禁造成土地閑置。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外,因出讓人或受讓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當事人同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別按以下約定,協商解決有關補償事宜:
- 因出讓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經受讓人同意,出讓人可有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 因受讓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出讓人可無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 。
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期開工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不超過一年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讓價款的萬分之 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條有關約定辦理。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讓價款的萬分之 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并可請求受讓人按本條第 項約定支付違約金:
(一)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二) 。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并由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受讓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讓人可請求受讓人分別按以下約定支付違約金:
(一)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標準范圍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二)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超出本合同約定標準范圍的,出讓人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三) 。
第三十九條 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并由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受讓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讓人可請求受讓人分別按以下約定支付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 受讓人同意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二) 。
第四十條 受讓人同意嚴格按照經政府部門批準產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使用土地。受讓人違反上述要求的,依法接受相關部門處罰。
第四十一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受讓宗地占有延期的,未造成土地閑置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同意按照受讓人已經支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萬分之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條有關約定起算。
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同意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條有關約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條有關約定起算。
第四十三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項目投資額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行政辦公和服務設施比例、土地閑置、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事項認定存在不一致時,雙方同意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組織等開展評估認定,并以其評估認定結果為準。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雙方名稱、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告知產生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時報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一份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備案單位(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出讓宗地紅線圖、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規劃條件、縣發展改革/經信科技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產業準入要求、縣生態環境/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附件4
GF-2023-2609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示范文本
(試點試行)
制定 制定
協議編號: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
出讓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賬號: 。
受讓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賬號: 。
監管人: 市(縣) 鄉(鎮)人民政府;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代理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
開戶銀行: ;賬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 )基礎上,依據出讓方案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為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本協議約定的監管人對出讓合同履約過程等組織實施監管,出讓人、受讓人、監管人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三條 本協議項下的出讓宗地(宗地編號: )坐落于 ,四至范圍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土地用途為 。本協議項下土地其他情況以出讓合同約定為準。
第二章 監管事宜
第四條 為確保本協議項下宗地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本協議項下監管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約定項目:
(一)規劃條件;
(二)產業準入要求;
(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交地及開、竣工要求;
(五)開發投資強度要求;
(六)宗地建設配套要求:
□養老、教育、醫療等保障性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要求;
□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市政設施等配套項目建設要求;
□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比例及面積;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套數及戶型要求;
□其他要求: ;
- 延建要求;
(八)投、達產及稅收等要求;
(九)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繳納;
(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規定;
(十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續期等規定;
(十二)土地閑置認定;
(十三)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認定;
(十四)原出讓合同內容變更;
(十五)其他要求: 。
出讓人和受讓人接受監管的具體項目、監管要求、違約及整改、責任主體依據出讓合同確定,并根據具體項目確定監管措施,具體內容以監管清單為準,見附件。
第五條 本協議監管期限與出讓合同中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發生變化的,監管期限也隨之相應改變。
第六條 監管人的監管采取出讓人或受讓人主動申請監管為主,結合監管人主動監管的方式進行。
出讓人或受讓人主動申請監管是指出讓人或受讓人將合同履約情況及時告知監管人,監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提出監管意見,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監管人認為需要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核查或糾正整改的,監管人可采取主動核查,并向出讓人或受讓人提出監管意見,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七條 監管人可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主動核查;
2.責令出讓人或受讓人糾正或整改;
3.將監管結果及時對外公布,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
4.視情節輕重,將出讓人或受讓人的違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5. 。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出讓人和受讓人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期限及方式等要求監管人履行監管職責,并拒絕監管人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監管要求。
第九條 出讓人和受讓人應按照出讓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實施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并自覺申請和配合監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出讓合同和本協議所進行的監管。
出讓人和受讓人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監管。對出讓人或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向監管人提供相關憑證。
第十條 監管人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期限及方式等履行監管職責。在監管期限內,監管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本協議約定范圍內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
監管人有權對被監管人提交的情況或資料進行核查,認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其再行提交。
第十一條 監管人有義務為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簽訂、履約等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服務,并及時將監管情況告知出讓人和受讓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出讓人和受讓人履行出讓合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的應根據出讓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出讓人和受讓人不履行出讓合同約定義務且拒不糾正或整改的,或違反本協議不申請不配合監管人監管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接受監管人,按本協議第七條采取的監管措施,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監管人未按本協議及時履行監管職責、告知義務,或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濫用監管權造成出讓人或受讓人損失的,應賠償出讓人或受讓人的實際損失。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根據本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影響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盡快(最遲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天內)向其他各方書面告知有關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 天內,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并協商具體處理辦法。
第六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協議當事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
因仲裁或訴訟引起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評估拍賣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協議與出讓合同配套使用,且自三方當事人簽訂之日起生效。出讓人、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調整出讓合同的,亦應簽訂補充監管協議。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協議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余各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告知產生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協議當事各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以出租等方式供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監管協議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 份,三方當事人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監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