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4-09-29 來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一、制定背景
為了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鹽邊縣實際情況制定,體現了國家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支持和鼓勵。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至四十三條的規定
《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推進方案》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與定義
《辦法》明確了鹽邊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管理的適用范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被定義為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商品住宅開發除外),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二)入市方式與條件
《辦法》規定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入市。入市條件包括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權屬清晰、未被司法或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等。
(三)地價管理與交易平臺
入市主體需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并確保供地地價不低于宗地所在區域的基準地價和土地入市成本。交易通過縣自然資源交易機構進行,確保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
(四)收益管理與履約保障
《辦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征收、入市收益的分配等。同時,對土地交易履約保障提出了明確要求,確保合同的履行和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轉讓。
(五)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縣級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做好監督、管理、服務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對于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邊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